专利侵权证据收集的方法是什么意思(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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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证据收集的方法是什么意思(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一、【民诉】证据的使用:哪些可以作为证据,法院如何审查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法条:

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三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还可以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另外提供给你一些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资料,供你参考:

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事实,如管辖权问题、当事人资格以及行为能力等问题。

3?证据事实,如书证、物证等是否客观真实等。

注意:本国法律不属于证明对象,因为法官知法。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即推定事实无需证明,但作为前提的事实需真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即预决事实无需证明。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即公证事实无需证明。

注意: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说,这种免证事实并不是绝对的。

1?自认只是针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而不包括诉讼请求。

2?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自认不适用。

(1)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

(2)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有充分说明并询问的义务;

(3)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注意:代理人的自认存在例外。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对被代理人不产生自认的效果。但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自认的撤回有两种情况:(1)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根据《证据规定》第13条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注意:这种情况下,因为涉及公共利益,即使当事人存在自认,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根据《证据规定》第74条规定,关于对己方不利的事实的自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注意:自认的撤销是效力受到阻碍;而自认的撤回则视为自认没有发生。

根据《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注意: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自认,不产生自认的效力。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它的基本含义是: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也即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这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2?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这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是: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2)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一般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1)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按下列方式分配举证责任:

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3?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裁量权

根据《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第一,要注意这几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第二,需要记住在特定类型的诉讼中,倒置的具体是哪些事项,是过错,还是因果关系,还是兼而有之。比如,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倒置的就是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他事项如危险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人有过错等仍然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6?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倒置的是因果关系。《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7?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倒置的是过错和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3条的规定,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

1)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2)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注意:在简易程序中也有举证期限的规定,注意它们的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3)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注意:再次延长举证期限,仍然由人民法院决定,而不是上一级人民法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注意: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第二种情况的新证据必须是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注意: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3)再审程序中可以提起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注意: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1)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2)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3)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

(2)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时间的确定有两种方式:

(1)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在开庭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举证期限顺延的,交换证据之日相应顺延。

(2)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根据《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注意: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合的证言,并不需要补强;2)即使是不相当的证言,也是可以作证据使用的。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注意:只要存在利害关系,其所作的证言无论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应当得到补强。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注意:除了《证据规定》列举的可以不出庭之外的情况,其余都属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

根据《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注意:证据推定规则适用有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某项证据;(2)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3)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

根据《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注意:关系密切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证言的证明力并不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当然也没有规定大于其他证人证言。事实上,都需要经过补强。

二、知识产权取证流程

.确定需要取证的知识产权:确定需要取证的知识产权类型,如专利、商标或著作权。

2.收集相关证据:收集能够证明侵权行为或侵权事实的证据,如侵权产品或文件、侵权宣传材料等。

3.保全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保全,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破坏,通常可以通过媒体拷贝、封存或公证等方式进行。

4.找到专业证据取证公司:委托专业证据取证公司进行证据取证工作,这些公司通常具备法律和技术专业背景。

5.实施取证行动:证据取证公司通过各种方法,如现场调查、鉴定、问询等,获取证据。

6.证据整理与分析:对取得的证据进行整理和分析,确认证据的有效性和相关性。

7.编写取证报告:根据取证结果,编写取证报告,详细描述取证过程、取证所得、证据分析等内容。

8.提供取证报告:将取证报告提供给涉案方或律师等相关人员,以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行动。

9.法律诉讼或解决争议:依据取证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包括提起诉讼或与对方协商解决争议。

以是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取证的流程,具体操作可能会因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

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何取证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行为人被控“侵权行为”的认定。

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使得侵权证据极难获得或者即便取得却被认定为无效,无法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

就司法实践中在取证过程中应请注意的问题进行总结如下。

一、取证方法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因当事人较为了解自身权利及产品特点、技术特征及行业所涉及的范围,所以自行取证目标性较强。

而律师调查取证则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专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

因此建议两种基本方法应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

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

因此,当事人如能在诉前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应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及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采取对财务办公室突然查封的方法,责令其交出帐册。

从事管理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

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根据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如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借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所进行的调查及认定来保留相关证据。

6、利用侦查机关调查相关材料作为证据。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并适当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这就扩大了侦查机关的办案范围。

所以,在侦查机关办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也可调查出许多对诉讼有利的证据。

二、取证应注意的问题1、收集证据的主体、取证过程及内容应合法。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目前“陷阱取证”方式并未被法律所明确禁止,但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获得支持,将对正常的市场交易程序造成破坏,危及市场信用的建立。

故法院已在北大方正公司和红楼计算机研究所诉北京高术天力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对此不予认可。

2、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证明与被告的关联性。

重点是确定侵权行为与被告的关联性,就是判断被控侵权行为系被告所为。

原告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即便被告否认该行为是其所为时,仍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因素的程度,否则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例如,原告据侵权产品上印有被告的厂名即认为该侵权产品是由被告生产,而被告对这一事实予以否认。

原告应能够再提供购买该新产品时被告所出具的发票,则关联性可得到证实。

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

自行取证时,应注意对取得的证据不能随意删截,即使其中有与案件无关的部分也应保留原样,否则证据将丧失客观性,证明力大大减弱。

公证取证时,在保全内容方面应尽可能的全面,如在计算机软件保全中应包括源程序、目标代码程序、技术说明书、开发文档等,并可将运行环境也一并保全。

在保全方式上尽可能多种取证形式共用,如在将某个页面打印或存储在磁盘上时,公证员同时记录取证的全过程(包括网络连接及网址等),还可同时用摄像机对取证过程全程摄像。

特别注意,应将通过公证取得的证据放在公证处封存保管,并且由法院到公证处提取证据。

三、取证的主要内容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原告应当调取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

对该产品的取得方式和过程最好进行公证,并将侵权产品交由公证处封存备查。

(2)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先取得可向法庭提供诸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再通过法院保全措施获得侵权的直接证据。

(3)查找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证据。

(4)原告应就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的对比,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最好为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而不是证人证言。

因为证人证言受主观因素较大且对技术问题向法庭难以口头讲清楚。

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是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

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

(2)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由于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构成该商标的文字、图形,也包括文字的发音、字形、图形的含义等,故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3)企业目前使用的网页、企业产品广告、企业名片等。

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及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

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控侵权作品、复制品,包括书籍、报刊、宣传画册、挂历。

(2)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载体,如网页、户外广告、向公众散发的印刷品、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有形产品、商品说明书等。

同时原告在提交上述证据时应当说明该侵权作品是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如复制、抄袭、未经许可改编等。

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开始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方式、实施侵权行为所达到的程度(如侵权出版物的发行量、印刷次数)等。

四、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取证时应注意“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接近程度和取得证据的难易程度对该类案件特别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五、知识产权的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均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

保全实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

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前证据保全的过程中,特别是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中,如从计算机上保全证据应注意:(1)从计算机上保全证据时,法院应先向被申请人了解与该计算机连接的出户网线及局域网其他计算机台数,以便切断该计算机与其他计算机的连接或同时停止使用,防止计算机远程控制及修改。

(2)在保全证据时,双方当事人最好均到场,由法官操作或双方均无异议人进行保全操作。

(3)所保全的证据应储存在法院器材上或当事人提供的经双方检查无内容的器材上。

(4)保全的证据载体应由法官当场封存。

(5)将上述全过程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章。

(6)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将上述过程同时进行全程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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