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交换的时间在什么时候开始(关于证据提出的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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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的时间在什么时候开始(关于证据提出的时效问题)

一、原告什么时候可以看到被告的证据

1、在被告提交答辩状、证据后。在法院组织的庭前准备中,法院会把当事人双方起诉状、证据,答辩状、证据,分别交换发送对方的。这样当事人双方就可以拿到了对方的证据。

2、另外如果双方证据较多,案情较复杂的话,人民法院会在庭审前组织一次证据交换,把没有争议的证据记录在案。这样原告也可以拿到被告的证据。

二、什么是庭前证据交换

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组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互相交换已经持有的、证明各自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的活动。

三、交换证据的要求是什么

1、何谓“交换证据日”?: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的日子。

2、“是怎样的一日?”:可以是原告被告协商后确定、并经法院认可的一日,也可以是法院指定的日子。

3、只有对于当事人申请在开庭前交换证据的、或者是法院认为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而依职权确定交换证据的案件,才会开庭前“交换证据”,一般的案件不在开庭前交换证据、也就不会有这“交换证据日”了。

4、相关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2)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3)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4)第四十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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