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范围是什么意思(行政复议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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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范围是什么意思(行政复议包括哪些内容)

一、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呢

1、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2、(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3、(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4、(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5、(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6、(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7、(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8、(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9、(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10、(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1、(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2、(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试比较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比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主要有三点;

1、行政诉讼的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把抽象行政行为一概排除。而行政复议则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的有限的纳入到复议范围,所谓部分是指除法规、规章以外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所谓有限是指申请人不能直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要求审查。

2、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通常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复议机关不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3、原则上讲,在行政诉讼中,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才具有可诉性,而行政复议则将标准从人身权、和财产权扩展到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显然比人身权、和财产权更为宽泛,还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一切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救济有哪些呢

1、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2、通过国家赔偿获得救济。这是国外行政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普遍经验。国家对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过程中采取诸如暴力、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等侵害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情形,应当给予赔偿。从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范围来看,也规定了类似的内容,如《行政强制法》第6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3、通过申诉、控告或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相对人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执行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在申诉和控告的过程中,相对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以证明执行行为违法或者不当。

4、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寻求救济。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在诉讼过程中,相对人可以通过举证和辩论,证明执行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给予赔偿等。

5、以上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救济途径,但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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