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做些什么工作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律师在检察院阶段的主要工作,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做些什么工作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1、审查起诉阶段是指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的那个阶段。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做的事情主要有三种:
2、(1)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2)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以便于更好地为他们辩护;
4、(3)律师可以调查取证。如《刑事诉讼法》第39至第41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5、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6、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1、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提供以下法律帮助: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可以给犯罪嫌疑人解答相关法律规定、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代为申诉、控告,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等。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4、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5、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6、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7、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8、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