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职业卫生乙级资质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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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职业卫生乙级资质业务范围)

一、职业病健康查体主检医师应当具备怎么样的资质

1、这个叫做“职业病诊断医师”,一般归属各省卫生计生委审核批准。

2、(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主席令第60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3、(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24号)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4、(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6、(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7、(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8、(一)《职业病诊断医师申请表》;

9、(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10、(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复印件;

11、(四)从事职业病诊疗工作5年以上证明原件;

12、(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由谁负责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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