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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买方:本人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房屋买卖合同。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单身证明,离婚的要离婚证明,有小孩的需要提供子女出生证原件。外地户口的买房需要交税的税单或社保。
2、卖方:如房地产信息已载入登记簿,产权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场办理;如未载入登记簿,须相关权利人同时到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它相关证件。
3、出售共有房产时,共有人同时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共有权证及其它相关证件。
夫妻双方都是重庆户口,不可以在成都办理离婚手续。需双方一起到重庆办理离婚手续。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当事人双方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各自证件单独照片几张,以及两位达成的离婚协议,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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