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谁承担的问题,以及和转代理后代理人承担责任吗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1、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2、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无权代理还包括表见代理,在前面所说的三种情况下,法律后果由代理人(即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的人)承担。如果是表见代理的话就由被代理人承担。
3、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由于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第三人便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因此该种附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应是有效的。
4、《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无权、越权代理的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5、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7、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8、《合同法》第四十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无效。
1、①转代理:转托他人代理应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在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如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的转托行为负民事责任,但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特殊情况除外。
2、②复代理: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务,为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进行代理称为复代理。举个例子,一个人可能出国一段时间,就把自己的房子留给自己一个朋友替自己看管,这个朋友又把房子租给别人了,这就是转代理。
3、业主把房子让中介机构代理,中介机构又把房子代理权转托给具体的某个代理人,这就是复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所为的民事行为,其后果应当由代理人自行承担责任。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和第64条第2款都规定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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