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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等构成。今天就来详细介绍一下这几个组织机构的定义和职权。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法律教育网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1、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法律地位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般法律效力级次高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在会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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