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南宁市市外户口迁入本市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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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南宁市市外户口迁入本市所需材料)

本文目录一览:

1、 南宁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 南宁市市外户口迁入本市所需材料

3、 南宁市收养关系成立具体情况

4、 南宁市收养关系解除具体情况

一、南宁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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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二、南宁市市外户口迁入本市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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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户口迁入本市所需材料

1、在本市购有商品房或有合法手续购地自建房(申请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可凭房屋产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⑴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原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章)

⑵房屋所在地的单位或居(村)委会、物业小区的证明;

⑶原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证明及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⑷随迁子女(男年满22周岁,女...

三、南宁市收养关系成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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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四、南宁市收养关系解除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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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4、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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