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都有义务接受安置退伍兵对吗(以前的退伍兵有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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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都有义务接受安置退伍兵对吗(以前的退伍兵有补贴吗)

一、1999年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等等。

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服兵役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是你能做什么,义务是你需要做什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2、在兵役问题上,我的理解是,一方面,兵役光荣与否,归根结底是一个国体问题。国家为谁所有,兵役由谁承担,是兵役光荣与否的关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民主专政;人民大家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因此只有人民才能服兵役,才有资格承担服兵役的义务,而一切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以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得服兵役。

三、服兵役是权利还是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2、根据中国兵役法的规定,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公民必须担负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光荣义务;兵役制度是中国军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参军、服役及退役等各种制度的规定。

3、中国从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役制和志愿兵役制相结合的制度。根据兵役法,凡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为了军队技术等方面的需要,部分适龄妇女也要按规定服兵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6、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7、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规定:

9、第六十一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10、(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11、(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12、(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13、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14、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第六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四、安置单位是什么意思

答:安置单位是指各地方政府设立的安置部门。如退伍军人的安置是由各地方政府民政局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政府部门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役士兵接受和安置的日常工作,安置办只负责政府计划安置,安置方向为政府制定的计划安置单位。

五、退役军人公益岗位能在异地安置吗

1、(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其中2018年8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

2、(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指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4、(3)因其他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5、除此以外,还有4种情况,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6、二是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7、易地安置进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其他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大城市,还应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8、(1)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籍单位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9、随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籍单位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10、随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籍单位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原件、配偶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

11、除以上材料外,还需要提供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退伍证复印件、退役士兵本人原籍销户证明。地方安置部门审核时还需要提供材料原件。

12、了解安置地的相关政策规定。一是联系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了解易地安置地方面的政策、条件和要求;二是联系公安户籍部门,咨询易地安置落户的政策、条件和要求。

13、确定并递交易地安置资料。通常最晚在8月、11月退役复员老兵离队前,就会开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地确定工作。对拟易地安置,且符合相关条件的退役士官,及时向部队人力资源部门递交易地安置的相关资料。

14、宣布退役命令,参加退役仪式。填写上报完易地安置的资料后,接下来的程序,和非易地安置士官报到程序相同。

15、等候部队通知,办理安置报到手续。在正式退役离队后,部队旅(团)相关部门也在等各省份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寄发的《符合接收安置条件退役士兵报到通知书》。

16、待单位通知归队办理相关手续时,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已经等到了《符合接收安置条件退役士兵报到通知书》。接下来的报到程序,就是凭部队领取的行政介绍信、组织介绍信、报到通知书、退伍证等资料,回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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