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要将名下的房产卖给其他人,这个时候交易成功了,就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去办理不动产的产权转移手续,那么在上海地区办理这项业务的具体位置在哪里?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文安法律网小编已经整理了以下的内容作为参考。

上海不动产转移办理地点在哪里
接收部门名称: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北京西路95号;
浦东新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南泉北路201号(南泉北路受理点)、张杨路2899号(张杨路受理点)、人民西路1559弄1支弄5-16号(惠南受理点);
黄浦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鲁班路158号;
徐汇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中路466号;
长宁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剑河路606号;
静安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老沪太路1233号一楼;
普陀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中山北路2930号;
虹口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水电路1576号;
杨浦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长岭路111号;
闵行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水清路159号(莘庄受理点)、浦晓南路166号(浦江受理点);
宝山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宝杨路1369号;
嘉定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嘉戬公路118号;
奉贤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望园南路1529弄1-3号;
松江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文诚路1611号;
金山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石化卫零路478号;
青浦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城中西路121号;
崇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翠竹路1501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在上海地区办理不动产转移手续的时候,具体的地点在文中已经给出了,不动产买卖之后不动产权必须要办理转移,否则就是违约行为,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咨询可以致电文安法律网在线律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