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怎样鉴定的和行政复议受理与否期限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没有法律授权,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对该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1、公安派出所种类越权的,被申请人为设立该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
2、①《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第2款:对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内设机构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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