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劳动合同法》修订了吗(2013年劳动合同法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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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劳动合同法》修订了吗(2013年劳动合同法修订本)

一、劳动合同法由谁签发颁布

1、《劳动合同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暑命令予以颁布。

2、劳动合同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2013年7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度的法律。

4、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

1、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解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后劳动合同效力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

三、劳动合同法77条

1、第七十七条【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着五大问题,这些问题都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

3、首先,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4、其次,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5、再次,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

6、四,有的用人单位随意设立违约金,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7、最后,有的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四、劳动合同法是何时起实施的

我国政府颁布实施的旧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劳动合同法颁布日期是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新劳动法主要对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57条、第62条、第63条、第66条及第92条进行了修改。

五、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是否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一般理解为:发现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另行安排该员工其他工作,如果员工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时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用人单位才可向该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同时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2、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医疗期满后劳动者继续递交病假条请病假的,能否直接认定属于“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法定情形,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3、第一种观点认为,继续递交病假条请病假这个事实就说明无法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因为该劳动者需要休养,即不能上班也不能工作,所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合同;

4、第二种观点认为,继续递交病假条请病假的,用人单位应先与之协商或直接安排该员工从事其他工作,如果其不能从事相关工作的,此时用人单位才有权单方解除,即未经“调整工作并考察是否胜任”程序而直接解除的,属于违法解除。

5、第三种观点认为,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应当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处理。即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所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负有举证义务,即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6、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上海地区目前基本上仍按第一种意见执行,但在2013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也按第二种观点作出过判决,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鉴于以上司法实践,建议用人单位先走适当合理“另行安排工作”程序,如果员工仍不上班工作的,再通知解除合同。以上内容来源于

医疗期满后仍递病假条的,单位是否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7、医疗期满后仍递病假条的,单位是否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六、劳动合同法立法者

1、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2、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4、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5、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6、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7、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8、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9、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10、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11、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2、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13、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14、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5、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6、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8、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9、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0、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七、劳动法教材哪个版本好

劳动法教材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教材,作者郭捷。这个版本好。

1、自考的教材一般可以在报名点买到,报名点内也一般是正版,但价格较高。

2、如果当地较大图书市场肯定也有卖的,在那买会比较便宜,注意一般价格可以还价,但是盗版的比较多,要注意自已挑选好。

3、选择一个信誉好的购书网站,最便宜还能送货上门,比如最大的中文书店当当网上就有很多自考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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