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特征(防范投标人借用资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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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特征(防范投标人借用资质的方法)

本文目录一览:

1、 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特征

2、 防范投标人借用资质的方法

3、 串通投标压低价想占便宜反吃亏

4、 串通投标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一、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特征

工程建设投标联合体主要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有条件性。《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法律或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提出了明确有要求,有兴趣的法人或他组织根据自身具备的资格、实力、专长,依据优势互补的原则,成立投标联合体,争取投标成功,联合体的成立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2.组成的自主性。联合体应根据自主的原则组成,其行为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法律行为,法律也没有赋予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权利,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招标...

二、防范投标人借用资质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什么是借用资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所谓借用资质,就是投标人自己不具备或没有投标资质。投标人为了能够投标,借用符合条件的资质证明材料,领取法人代表授权书,借用公章,从而以正规合格身份参与投标的行为。

目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借用资质投标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投标人甚至私刻印章,伪造他人资质参与投标,这些投标人一旦中标将直接影响履约行为,影响...

三、串通投标压低价想占便宜反吃亏

戴某与他人合伙串通一气去投标,本以为可低价中标,没想到不但没捞到任何好处,还损失了数万元。

2008年5月,灵川县某村集体企业公开招标。戴某和刘某等5人商量好后一起去参加投标,他们事前串通约定:不要将标价提得太高,这轮投标不论谁中标,大家私底下还要举行一次投标;两次投标的差价,要拿出来给未中标者平分。

后来,刘某以14万元中标,并交给村集体企业2万元押金。次日,戴某和刘某等5人聚在一块又举行了一次投标,投标前大家约定:每人预交2万元押金(刘某以交给村集体企业的押金相抵),如果此次中标者不把差价拿出来分,则没收2万元押金,并重新投标。结果,戴某以19万元中标,他依约...

四、串通投标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串通投标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为《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

(1)串通投标行为人为投标人时,受损害方为招标人、其他未参与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下简称公正投标人)。

对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人应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招标投标过程实际上就是要约承诺的过程。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人报送标书,是要约行为;招标人通过开标、评标,最终确定中标人,是承诺行为。因此招标投标的过程也就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合同的过程。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即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因中标而达成的合同关系无效。

串通投标行为人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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