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归哪个部门管?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四个缺漏是什么?今天给各位分享监外执行归什么单位管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四个缺漏、监视居住执行的条件是什么、监视居住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监外执行归什么单位管
3、 监视居住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一.监外执行归什么单位管
首先,监外执行的对象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特殊情形下可适用无期徒刑的罪犯)。
其次,监外执行的条件有三点,其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其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三,生活不能治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有上述第二种情况,也可监外执行。
最后,监外执行的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时,直接决定。也可由执行机关批准决定(监狱)。监外执行具体由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一般是当地的司法局。
犯人从看守所送到哪个监狱一般是由省司法厅或省...
监视居住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单独的强制措施理应有自己的适用条件,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却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作出同一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显然要比取保候审强得多,对这两种强制措施没有附加条件地选择适用,应该说很不科学。1.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程序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对于监视...
监视居住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1〉监视居住在立法上的缺陷由于《刑诉法》相关法律条文中对监视居住的住所没有区分“单身居妆和“混合居妆两种居住事实,而统称“居妆,即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在地有固定住所,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都可以被监视居祝在立法上虽然没有剥夺犯罪嫌疑人的居住权,却忽视了“混合居妆中的“第三人”的存在,即忽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同事、朋友的存在,随之也就忽略他们这些人的合法权利的存在。这样一来,本身合法的监视居住就包函了不合法的成分,即大前提违法,根据“三段论”理论推理:大前提违法,其小前提、结论也违法。因此监视居住在立法上就有缺陷,存在违法性。〈2〉监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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