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招标人是否有权拒绝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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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招标人是否有权拒绝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

本文目录一览:

1、 招标人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2、 招标人是否有权拒绝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

3、 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法律责任

4、 招标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招标人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情况的行为有:

(1)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过程中有关情况的保密性是招标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根据本法第四百八十条规定,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属于应予保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等,也不得向他人透露。招标人如果违反本法规定实施了上述行为,即构成违法。

(2)泄露标底。在某些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能设有标底。

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发育状况...

二、招标人是否有权拒绝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

对招标人是否有权拒绝联合体投标,法律未作规定,实践中部分招标公告明确规定“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我们认为,招标人拒绝联合体投标的做法是不妥当的。首先,拒绝联合体投标有悖于《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的精神,强强联合可以使参与投标各方降低风险和成本,增加竞争力,而拒绝联合体投标则会使一些潜在投标人的竞争力下降,降低其中标的机会;其次,从法律法规的措词来看,使用“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可以联合共同承包”的表述,说明是否组成联合体是联合各参加方的权利;第三,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三、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法律责任

(1)招标人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对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的,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

(4)招标人向他人泄密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

四、招标人的权利及义务

招标人的权利

①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④招标人有权拒绝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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