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如何设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如何设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的知识,包括取消资质作为投标条件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标的要求主要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来制定的。一般对公司规模,业绩和厂商资信有具体的要求,不能达到的厂商则被视为没有投标资格。
1、(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关于如何设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取消资质作为投标条件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