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除权判决的利害关系人有哪些(除权判决的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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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除权判决的利害关系人有哪些(除权判决的公告期)

一、什么是除权判决

1、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2、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除权判决作出后,应进行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二、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什么人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是什么意思

申报权利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是为了防止自己的权利免受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的损害,是利害关系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不是为了确认利害关系人对票据享有的权利,而是为了查明是否可以对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作出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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