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法律中的立功表现都有哪些方面,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的新规定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3、(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4、(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6、(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7、(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8、(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9、(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10、(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11、(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12、(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13、(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14、(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1、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4、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5、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6、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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