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其中检察院取保候审程序是怎样的呢?对违规被取保人重复适用保证金担保不妥的情形?今天给各位分享对于其中检察院取保候审程序是怎样的呢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对违规被取保人重复适用保证金担保不妥、对取保候审条件的两点认识、对取保候审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3、 对取保候审条件的两点认识
对于其中检察院取保候审程序是怎样的呢
取保候审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施,而每个主体决定取保候审的程序都是不同的。对于其中检察院取保候审程序如下:
第一,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由此,在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被没收保证金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再次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被取保候审。
笔者以为,此种立法规定未免有欠科学,也不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其不利后果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再次以保证金担保不足以促使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执行取保候审时,就已经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以及违反...
一、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的两个“可能判处”的含义这里“可能判处”的刑罚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款中的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当然更不可能是法定最低刑。在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中“可能判处”的刑罚是指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所认定的对其可能适用的刑罚,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应当适用的具体刑法条文对其可能具体适用的刑罚。当然在最终适用时可能是最高刑也可能是最低刑,这是不确定的,一切都必须根据涉嫌的犯罪事实来决定,而绝不能简单地以其涉嫌的犯罪行...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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