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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送达时需要告知权利《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以后,公安机关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如果是轻微伤以下的伤情,公安机关会向受害人或嫌疑人送达鉴定文书的复印件,如果是轻伤以上伤情,公安机关会向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送达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书的原件是不允许送达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
1,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1、可能会有结果,也可能没有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身体损伤由司法机关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依法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对于申请鉴定的身体损伤是11年的老伤,法律并没有禁止对其作出鉴定意见。
2、如果被害人11年的老伤结合其入院治疗等书证,能够确认系11年前老伤并由他人的伤害行为所致,那么鉴定机构就会依法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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