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流窜作案管辖有什么规定(公安部和最高检联合规定:不得超范围查扣涉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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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流窜作案管辖有什么规定(公安部和最高检联合规定:不得超范围查扣涉案财物)

本文目录一览:

1、 公安部对流窜作案管辖有什么规定

2、 公安部和最高检联合规定:不得超范围查扣涉案财物

3、 公安部集中推出八项出入境便利措施有哪些

4、 公安部立不立的时间规定

一、公安部对流窜作案管辖有什么规定

公安部对流窜作案管辖有什么规定

依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流窜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罪该逮捕、判刑的流窜犯罪分子,原则上由抓获地处理。流出地和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应负责向抓获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违法犯罪证据材料。在逃劳改犯、劳教人员流窜多处进行犯罪被抓获后,可由主罪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处理后原则上仍送回原劳改、劳教单位执行。抓获的在逃未决犯、通缉案犯,已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潜逃的案犯,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别严重者由抓获地处理外,原则上由原办案单位公安机关提回处理。案件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的公安机关或上级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流窜犯罪团...

二、公安部和最高检联合规定:不得超范围查扣涉案财物

公安部和最高检联合出台新规定:不得超范围查扣涉案财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修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根据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采取调查性侦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调查性侦查措施’指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侦查措施,但是不包括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意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既要依法履行立案打击犯罪的职责,又要慎重选择侦查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对经济社会正常秩序的干扰。”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三、公安部集中推出八项出入境便利措施有哪些

公安部集中推出八项出入境便利措施有哪些

公安部决定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8项出入境便利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就近办证、自助办证、免费照相、外籍华人办证、边检自助通关等多个方面,将进一步释放公安出入境改革红利,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第一项:省内居民可在全省范围内办理出入境证件

申请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在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向任一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赴港澳台个人旅游、定居、商务等活动的按专门规定办理)。

措施解读:2012年1月1日以来,公安部在部分具备条件的省份推行了本省居民省内就近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措施(申请人须在申请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四、公安部立不立的时间规定

公安部立不立的时间规定

针对目前存在的部分公安机关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问题,昨天,公安部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不能拖延推诿,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案立案审查,并针对不同类型案件首次明确了时限。同时改革了考评机制,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考评指标,增加了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

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突出问题,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公安机关执法形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保持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分别接报案并即受、即立、即办的现行模式,改进和加强对受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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