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解释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解释的知识,包括行政复议法三十条的司法解释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1、行政复议机关一旦受理复议申请后,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2、行政机关具有新的权利与义务受理复议的行政机关享有对该复议案件的审理和作出决定的权利,同时也担负起一定的义务。
3、行政机关与提出复议请求的相对人具有新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的相对人从此取得相应的行政复议法律地位。提出复议请求的相对人,取得了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享有申请人的权利,承担申请人的义务;被申请的行政机关,承担被申请人的义务。从此,相对人转变为申请人,行政机关转变为被申请人,两者在复议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不再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
4、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1)复议申请被受理后,该具体行政行为暂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有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2)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5、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6、申请人的起诉权受到抑制即申请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是对于法定的情形下是可以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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