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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录音必须是合法获取的,不能违反个人隐私权。其次,录音必须是真实、完整的,不能经过篡改或编辑。最后,录音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关联,并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因此,如果大同订婚案录音符合以上条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审理。
1、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2、对于巡回审判等不在审判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以不录音录像。
3、二、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录像设备。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审判法庭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
4、三、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5、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6、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应当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7、五、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
8、庭审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2]
9、六、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于毁损庭审录音录像或者篡改其内容的,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10、因设备、技术等原因导致庭审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或者不存在的,负责录制的人员应当做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者庭长审核签字后附卷;内容不完整的庭审录音录像仍应存储并入卷。
11、七、在庭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2]
12、八、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存在违法现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13、九、人民法院院长、庭长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庭审录音录像。调阅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14、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庭审录音录像的技术、管理、应用等方面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15、十一、人民法院进行其他审判、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2]
录音也是证据的一种,也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提交时要拷贝到光盘上一式几份,然后整理出来录音说话的内容也一式几份提交。真伪如果对方否认由对方申请鉴定来证明。在诉讼实践中,如果要使用录音证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即录音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出具的录音是其手机中的录音,也当庭使用手机进行播放,录音连贯、真实。二是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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