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农民是如何失去土地所有权的,以及农民是否有土地所有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1、从西周时期的井田制,到春秋战国时期趋于土地私有化,生产力发展只是外部因素,更多的推动力,来自生产关系、社会形势、管理主体等内因。
2、就拿生产关系来说,打一个比方,一家之长领着几个孩子过日子,指挥孩子们按时到“公田”参加劳动,收了粮食归家长保管,孩子们吃饱了饭就行,没有自己的粮食储备。家长有威信时,这种生产关系没问题,但随着孩子们长大了,生产工具进步了,这些分家单过的孩子们也就不满足于仅仅吃饱饭了,也不满足于存有少量余粮了,所以就不安于听从指挥在“公田”上劳动,加之家长的威信一天不如一天,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公田”就名存实亡,最后彻底消失,相反的,成年孩子们手里的“自留地”就大片增长。
3、这只是简单的比喻,下面以晋国为例,分析导致土地私有的内因。
4、从井田制到爰田制,代表着以宗族分封为主体的土地制度渐趋瓦解,逐步向新兴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化的过渡
5、在晋献公之前,晋国实行的还是西周时的“井田制”,即全国的土地在名义上都归国君、国家所有,就像《诗经》里所说的:
6、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7、在这种宗法分封制的土地管理中,分配土地的多少,不是看劳动付出多少、功劳大小,而是大多按照与国君的血缘关系远近。以宗室血缘为基础的土地分封制,在西周时期发挥了巩固统治的作用。
8、但到了春秋时期,宗室成员间的斗争加剧,这种以大宗、小宗、亲疏远近为原则的分配制度,反而加剧了宗室成员争夺王位的激烈程度,为了获得土地分配权,不惜生死相争,《史记》评价春秋时期的状况:
9、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10、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晋献公上任后,鉴于公族成员争战的教训,废除了宗法分封制,消灭了大量公室贵族,同时又将一些非公室成员列为新的贵族,逐步终结了宗亲血缘纽带下的土地分封制。
11、到了春秋五霸晋文公即位时,晋人对土地私有化的呼声已非常高涨,此时的晋文公,出于稳定王位的需要,也要顺应这样的发展大势。晋国重臣栾枝是这样向晋文公解析当时时势的:
12、地广而不平,人将平之;财聚而不散,人将争之。(《说苑》)
13、晋文公将新的土地分配原则加以制度化保障,此时的土地分配已经向私有制迈进了一大步:
14、首先是按照才能、功劳分封土地。
15、其次是“公食贡”,也就是由公卿大夫代为管理王室的土地,再向王室交纳大量贡赋,而代管者为了自己的收入,必然会加大对劳动者的盘剥力度,这就是新兴地主阶级的过渡时期。
16、再有就是“加田”的出现。“加田”是相对于需要上交税赋的“禄田”而言的,就是加赏的田地,这部分田地已经成为公卿大夫的私有土地。加田的增多,加快了土地私有化的速度。
17、王室土地所有权下移到非公族公卿大夫、甚至平民,在造成公卿大夫势力扩张的同时,也加剧了土地兼并斗争,造就了拥有大量私有土地的新兴地主阶级
18、晋国公卿大夫对私有土地的贪欲日益加大,在晋文公时期还没有影响到晋国的根基,但随着公卿势力的不断加大,到了春秋后期,已经到了王室不能命令公卿大夫的地步。王室不但不能收回交由公卿大夫代管的土地,也不能阻止公卿大夫之间为争夺土地而发生的兼并斗争。在此时期,公卿大夫的私有土地收入不但可以全部归自己所有,而且还可以转赠、交换、买卖。
19、春秋后期,晋国六卿的势力,已经完全取代了晋国国君的地位,他们为了提高自己的实力,都把争夺土地作为首要目标,只有拥有比别人更多的土地,才能有资本供应军队,提高战斗力。这种竞相扩张的直接结果,就是后来的赵、魏、韩三个卿大夫集团的“三家分晋”。
20、到了战国时代,土地私有化的范围,已经从公卿大夫扩大到士、平民。以秦孝公时期的商鞅变法为例,实行这种土地管理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更进一步提高普通劳动者的耕种积极性,从而提升整体国力。看商鞅奖励耕战的力度,也就知道土地私有化的广泛程度:
21、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商君书》)
22、也就是说,一个普通士兵,如果在战场上英勇杀敌,就有可能白手起家成为“地主”。这个时候,国家对民众的管理原则,已经从土地的分配权,向赋税的征收权转变,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土地私有化不但是得到绝大多数国民欢迎,同时也已经得到了国家管理层的认可。
1、如果承包人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2、如果承包人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3、具体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4、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1、它同其他的土地一样,属于集体,只是,比如说:在同一个自然村里,约定俗成的地方作为墓地,他属于一个小集体,不属于某个人,把这个纳入土地范畴,仍然是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只有代表集体的组织或某代表才有权对土地的归属作出解释和划分,其他人:包括死后埋葬在其上的人的后人,没有特殊的权利,不能根据先人葬与此地,就把此地占有。但是,对于这样的地方因其特殊性,又同其他的土地有所区别,当集体组织或其代表对这样的土地有别的用途或计划的时候,是应当首先同埋葬者的后人联系,征求意见,且需慎重行事的,不经其后人同意的,采取暴力或者武断行为的都是不合法的,当然商量是必须的,理解是合理的。所以,有事情最好是商量来,都不应该武断行事。
2、楼主你是不是想问,你家的墓地出现类似的纠纷了,想知道你有权处置你家的墓地是不?
3、我想,如果是这样的话,你最好还是同你们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商量着来。
4、当然,有这样一种情况,大家都知道,现在又的地方有公共墓地,那是要死者的后人出钱买的,这如同房子一样,是有产权的,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其解释,他同农村的集体墓地有区别,而且是本质区别。这得分清楚,如果你家的墓地是你们自己出钱买的话,有别人想来占用,你可以联系当初卖你们墓地的人或单位,让他们出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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