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可以跨行政区域吗(巴中行政管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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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可以跨行政区域吗(巴中行政管辖区域)

一、交警能跨区执法吗

人民警察跨行政区是没有执法权的,也不能着警服和使用警械警具。任何一个地区的警察都有一个管辖区域,跨区域必须是联合协作,只有在你的管辖区域才有独立执法权。警察异地抓捕嫌犯,需通知当地警方,由有执法权的当地警方抓捕,外地警方可派人全程参与。这其中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我们所说的“跨省抓捕”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异地办案,办案可以是取证,可以是带回犯罪嫌疑人,但不代表你可以越过当地警方直接抓捕嫌疑人,抓捕更体现在执法权的使用。这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所以异地办案是可以的,但是异地执法是禁止的。

二、辖区内和辖区外的区别

1、辖区内和辖区外的区别为,辖区内是指所管辖的区域范围内,而辖区外则不归你管辖,而是归其它方面管辖。比如黑龙江省与吉林省,相互以省界划分,黑龙江省只能管辖省界内的区域,省界外的归属于吉林省管辖。

2、各省因客观条件不同和多种因素不同,除统一执行国家的各项法规外,各省还制定了一些地方法规,其只在本省内有效,出了省界就要按照他省的法规办事了。

三、行政管辖区是什么意思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指国家对辖境进行的行政分区。或者说,它是指国家为了便于行政管理,根据政治、经济、民族、历史等各种因素的不同,把领土划分成大小不同、层次不等的区域,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政权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制度。

四、上诉可以指定法院吗

1、根据法律规定,不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因为最高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所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诉程序可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2、所以,上诉只能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不能指定法院。

五、行政诉讼能不能跨区诉讼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6、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8、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9、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六、行政复议维持原判由谁管辖

1、原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住所地法院均可受理管辖。

2、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4、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6、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7、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8、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9、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0、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1、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2、(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13、(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4、(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5、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6、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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