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2022苏州用水收费标准表,苏州自来水费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0-220立方米,水价为3.45元/m3(其中,水费1.86元/m3,附加费0.04元/m3,水资源费0.2元/m3,污水费1.35元/m3)。
(2)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220-300立方米,水价为4.38元/m3(其中,水费2.79元/m3,附加费0.04元/m3,水资源费0.2元/m3,污水费1.35元/m3)。
(3)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300立方米以上,水价为7.17元/m3(其中,水费5.58元/m3,附加费0.04元/m3,水资源费0.2元/m3,污水费1.35元/m3)。
1、据我所知,江苏物业没有公摊水电费的规定,至少在我们盐城市没有执行,也许其他市另有做法。
2、物价局在核定物业公司收费标准时,对小区内的公用水费,电费,包括路灯用电,办公用电,维修用电等会综合考虑,包含在房屋每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中,只有电梯房用电可以先核定预收标准,年终结算时可以多退少补。
苏州国家电网供应居民的电有两种计费方式:一种是峰,谷电,就是根据居民在不同时间段的用电来结算费用,峰是每天上午八点之后至每天晚上九点这个时间段,电费每度0.55元,谷是每天晚上九点之后至第二天早上八点这个时间段,电费每度0.35元。
另一种是没有峰谷按每度电0.53元计费,一般正常家庭夏季电费每个月在三百元左右。
苏州市的水费标准是根据居民用水量来计费的。具体费用标准会根据不同的水量档次进行划分,一般分为低档、中档和高档三个档次。根据《苏州市自来水公司居民用水计量价格》规定,苏州市目前的居民用水价格为:
除了基本用水费用外,根据实际情况还可能包含其它费用,如水表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费用标准可能会根据市政府的政策进行调整,请以当地水务部门或苏州市自来水公司的官方公告为准。
苏州水电费是每隔两个月结算一次,每个住宅小区都是一样的,在抄水表或者收电费之前的一星期,工作人员会事先贴个告示在每家每户的楼道最显眼的位置,提醒户主什么时候要来收水电费了,家里留个联系方式或者有人在家是最好的,很方便
市政消防用水不收费;建筑物内包括小区内的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消防用水,是要收费的。收费就当然要设水表计量。若没有发生火灾,未使用消防设施灭火,也没有做过放水试验、联动试验等(而根据消防设施维保的要求,上述试验按相应频次每年都应该做的)。那么,就只有消防管网漏水而产生的补水量了。
消防栓内放出来的水,按照商业用水的价格收取,3.1元每吨。
1、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对学生在校用餐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集体供餐的公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0]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2、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所有为在校学生提供集体餐的中小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3、第三条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同时,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就餐服务时收取的费用,中小学校伙食费属于服务性收费。
4、第四条中小学校伙食费标准由学校按照体现公益性、保本经营的原则,根据实际成本和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标准、数量、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学生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制定。中小学校制定或调整伙食费的具体标准应当提前向所在地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5、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原则上应由学校行政直接经营管理食堂。其他学校提倡由学校行政直接经营管理食堂。
6、第六条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对中小学伙食费实行管理,独立核算,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和台帐,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范围,每月结算,并公示收支情况。
7、第七条学校食堂伙食费成本由主辅原材料费用、水电费、燃料费、食堂员工人员费用(不包括财政支付人员)和非财政投入的低值易耗品构成。
8、学校食堂使用的水、电、气要单独计量,分表计费,不得将非学校食堂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在食堂伙食费成本中列支。食堂房屋及辅助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添置,应在学校财务预算中安排列支,不得计入食堂伙食费成本费用。
9、教师餐与学生餐同质同量的应当同价,学校不得将教职员工伙食补贴、学校招待费等计入学校食堂伙食费成本费用,不得用食堂结余款以奖金、福利或各种津贴、补贴等名义发放给教职员工。
10、第八条学校食堂的收支应按月结算并公示。收支差距较大的,要及时调整伙食价格或品种,确保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盈余在3%以内的,可结转至下一结算周期用于改善学生伙食;盈余超过3%的,应当全额退还学生。
11、第九条中小学校应加强承包经营或供餐单位配送形式为学生提供用餐服务的管理。
12、由餐饮单位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承包资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者,并签订承包合同。食堂承包者应本着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制定伙食费标准,所获利润不得高于合同约定的利润。在承包期间,学校应零租金租赁供餐所需用房,不得变相向食堂承包者收取任何形式费用。
13、不具备学校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餐饮单位负责学生集体餐的配送供应。供餐单位所得利润不得高于供餐合同约定的利润。学校不得要求供餐单位为教师提供免费餐或低于学生餐价格的教师餐,教师餐与学生餐同质同量的应同价。
14、第十条中小学伙食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以学期为调价周期,学期中途不得提高伙食费标准。学校如需对学生伙食费标准进行调整,应事先召开由学生、家长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校务公开栏向全校公示调价方案。
15、第十一条学生就餐应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学生在校用餐。预收伙食费的,应按月收取并据实结算公布。如发生停餐等需要退费的情况,按就餐次数计费,扣除实际就餐天数后向学生退还费用。采用充值卡消费的,所使用的充值卡在首次办卡时不得向学生收取工本费、押金等任何费用。对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办充值卡的可按成本收取材料费。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应结清费用,退还充值卡余额。
16、第十二条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困难学生伙食费补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伙食费减免或生活困难补助。
17、第十三条各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学校行政直接经营管理的学生食堂应在醒目位置公示采购主要原材料价格、供应菜肴价格、规格标准等内容;承包经营的,学校应公示食堂承包经营合同;学生集体餐由供餐单位配送供应的,学校应公示供餐合同,注明供餐标准和伙食费收取标准。学校应当将上述相关内容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公示。
18、第十四条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学生伙食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要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学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员和食堂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监督食堂承包(或供餐配送)招标,定期对学生用餐质量和供餐服务水平进行检查、考评,并予以公示,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切实改善学生用餐条件,加强学生伙食费管理。
19、第十五条各级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小学伙食费标准制定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20、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教育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21、第十七条幼儿园伙食费参照本暂行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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