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的法定条件有哪些?(必须复议才能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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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的法定条件有哪些?(必须复议才能诉讼的情形)

一、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哪些

只能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包括: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认定、登记等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决定等行政行为;

4.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奖励、补贴等行政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不满意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向谁提出

分很多种情况的,不能一概而论。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1、(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3、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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