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了解加速折旧新规定的意义这个问题,加速折旧年限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也就是说,加速折旧法就是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数额,在使用初期计提的多,后期计提的少,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结果就是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对于企业来说,有一个简单的公式,收入-支出=利润,固定资产实际上也是企业花钱买来的,所以也是一种支出,但是往往这种支出金额很大,而且受益期很长,如果将此支出一次性计入某个月,会导致当月明显亏损,而实际上当月从该固定资产得到的受益不会这么多,同时,其他受益的月份,又没有体现应有的支出,所以,将固定资产入账后,在受益期内平均其支出,按月列支,这就是固定资产折旧理念的来源了。
企业的固定资产长期参加生产经营而仍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其价值将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逐渐转移到生产的产品成本中,构成了企业的费用。因而,随着固定资产价值的转移,以折旧的形式在产品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
折旧也是一种费用,只不过这一费用没有在计提期间付出实实在在的货币资金,但这种费用是先期已经发生的支出,而这种支出的收益在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有效使用期内体现,无论在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计提折旧都是必需的!因此如果不计提折旧或不正确的计提折旧,都将对企业计算产品成本或营业成本计算损益产生错误的影响。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多种,基本上即可以分为两类,即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不同的方法.企业折旧方法不同,计提折旧额相差很大。
企业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1、加迷折旧定指按照枕法规正准予米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2、加速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内,前期折旧率及折旧费用大于后期的折旧方法,其目的一是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二是可以增强公司未来竞争和融资能力。
3、加速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旧。采用这种折旧方法,可以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早一些得到折旧费和减免税的税款。例如,1954年美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放宽了的条款来计算折旧费,使得企业在一项
4、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前一半时间内收回的投资,要比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时能收回的投资多出将近50%。
按照税法要求,企业如果不计提折旧,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也会增加许多;如果计提折旧,会加大成本费用减少利润,从而使所得税减少。折旧抵减税负的作用,称之为“折旧抵税”或“税收挡板”。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可以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中选择。其中,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属于加速折旧方法,可以在资产使用的前期多提折旧,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以少缴税款。这就是许多财务人员认为加速折旧可以少缴税的原因。其实,无论采用哪种折旧方法,所计提的折旧总额都是相同的,总体上不会减少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的意义在于加速折旧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提,前期会计利润后移。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使所得税递延缴纳,相当于使用一笔无息贷款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而且不存在任何财务风险。但是,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应采取平均年限法,需要加速折旧的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因此,并不是想加速折旧就可以的。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筹划时,除了考虑是否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外,选择加速折旧还应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采取加速折旧须慎重,否则不仅达不到筹划的目的,反而会增加税收支出。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目前实行比例税率,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做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例如某公司1998年~2002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1998年、1999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内平均每年税负=(3000-1200)×33%÷5=118.8(万元);采取加速折旧法,平均每年税负=(3000-288-216-216)×33%÷5=150.48(万元)。显然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31.68万元。加速折旧须考虑5年补亏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亏损弥补期限和办法作出了统一规定,即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由于税法对补亏期限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利润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科技企业更要合理规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假如黄河公司采用加速折旧,当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与黄河公司规模相当的长江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黄河公司比长江公司增加税负300×33%=99(万元)。加速折旧应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在现行体制下,我国企业的会计报告一般应向工商、税务、财政、金融等部门及投资各方提供,上市公司还需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报告使用人据此可计算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以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发展能力、资产运营状况等,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如果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使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差,不予注入资金,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如同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许多民营企业为了不缴所得税,让报表出现巨额亏损,一旦需要去银行贷款,报表反映的亏损让银行望而却步即是例证。企业要生存发展获利,销售增长无法回避,而销售增长的财务意义是资金增长。完全依靠内部筹资会限制企业发展,完全依靠外部筹资也会因财务风险太大而无法实现,因此企业应该把加速折旧放到整体经营决策中考虑,不要为减少税负造成连续亏损,无法取得支持销售增长的资金,本末倒置,百害而无一利。总之,企业选用加速折旧时,要充分关注税收优惠期、5年补亏期,趋利避害;要运用管理会计的方法,注意税收与非税收因素,进行统筹安排,谋取企业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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