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这个问题,房屋出租人的责任与义务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房子租出去之后,房东的权利和义务有:
2、一、出租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房屋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条件一方面包括房屋的状况,应符合租赁用途;另一方面应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
3、二、出租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修缮房屋及保障房屋设施正常使用的义务。房屋的修缮及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修缮义务,影响承租方使用房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4、三、出租方负有就租赁房屋所得依法纳税的义务;
5、四、出租方享有收取房租的权利;
6、五、出租方享有审查批准承租方对房屋装修改造方案权利;
7、六、出租方享有租赁合同到期或终止后收回房屋的权利。
1、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2、(一)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二)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4、(三)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5、(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也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6、(五)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六)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8、(七)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9、(八)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0、(九)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1、(十)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产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12、(十一)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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