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抗辩权的类型有哪些(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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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抗辩权的类型有哪些(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是什么意思)

一、付款人合法抗辩事由有哪些

下列情形之一,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三种:

(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缺少任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当然无效。

(2)票据金额记载不合法。《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在票据上作不合法更改。《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票据是指原记载人改变原有记载事项,它不同于伪造或变造票据。《票据法》允许更改的已有记载事项,可以更改,禁止更改的,绝不可更改,否则,将导致票据无效。

二、保证人的类型有哪些

1、民法上分为一般保证责任人和连带保证责任人。这个分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划分的。这属于保证的性质,另外还有保证的范围,保证的期限。根据该法规定,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在被保证人不能承担清偿债务时,在保证的范围和期限内承担民事责任。

2、而连带保证责任人凊偿责务时,则是与被保人同时承担,在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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