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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并不是要提供与申请财产等额的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1、财产保全的方式有查封、冻结、提供担保、变卖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等。
2、在债务诉讼、离婚诉讼中,部分当事人会在诉讼过程比较长的情况下悄悄转移财产,但是一旦转移了财产,对于另一当事人来说自己的权益将会受到影响,所以有些人会申请财产保全。
1、“人民法院在查封财产时查封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物吗?”: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诉中保全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不提供,是否提供担保由法院决定。
2、“案件在诉前的保全查封与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是否都必须提供担保物?”:你的说法有误:保全有诉前保全、起诉后的保全,但“执行过程中的查封”与此不同: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一般不提供担保,由执行人员查明是被执行人财产后直接查封、拍卖。
3、“原告申请查封的财产系案外第三人的名下,此事的查封是否必须提供担保物?”:(1)如果是财产保全:不能保全案外第三人的财产,不管你是否提供担保。
(2)除非原告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名下的财产是被告的:此时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4、相关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92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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