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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转业的是五万多不到六万,今年的就不清楚了,因为新的士官管理规定出来了,具体的就不知道了,我说的是山西的
一、原享有加发退休费待遇?(一)国家政策规定:
?1、国家级荣誉称号?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加发10%退休费。但加发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原工资100%。
2、省部级荣誉称号省部级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加发5%退休费;获得二次以上省部级上述荣誉称号的,可以加发10退休费。但加发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原工资的100%。
(包括曾经设立的中共中央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各大区行政委员会、大区人民政府,各直辖市,各省级行政公署颁发的上述荣誉称号。)
3、军队荣誉称号军队获得同级荣誉称号的,参照执行。(二)地方政策规定:有的地区在国家政策规定外,对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退休时,另加一定数额/月补贴,或给予一次性补贴。
一、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及提高的幅度
凡1995年9月30日以前命名的劳动模范和作出优异成绩,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人员,提高退休费的标准: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获得全国性其他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或相当奖励的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人员,退休费提高15%。
2、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获得省部级其他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被军级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三等奖、四等奖以及省(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军队)科学技术奖的一、二等奖的人员,退休费提高10%。
3、省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授予一等功的人员;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荣立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或相当奖励的人员;获得省(中央、国家部委和军队)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人员,退休费提高5%。
二、一人多次立功获奖的不能重复计算,只按最高等级一次性提高退休费标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退休后立功获奖的人员,可从立功获奖的下月起,按照上述规定和标准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待遇。
三、凡1995年10月1日以后的立功获奖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其中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1点的人员为6000元,符合第2点的人员为4000元,符合第3点的人员为2000元),不再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四、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按照隶属关系,设区市和县(市、区)提高退休费5%的,报设区市人事局审批;设区市、县(市、区)提高退休费10%以上的和省直单位提高退休费5%以上的,经设区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多需经费按原渠道不变。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的条件但在退休后没有享受或只部分享受的,可按照本通知所明确的标准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全额补发或予以补齐。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时,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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