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谁提出的(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

其实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谁提出的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谁提出的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谁提出的(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

一、试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举例说明

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地的在联系。它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都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征。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又具有其特殊性:

2、首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只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才是原因,只有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才是结果。

3、其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作用具有单向性,即只研究行为对结果的单向作用。

4、再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内容的法定性,即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发展过程,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敲诈勒索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做出又瑕疵的财产处分行为,向行为人交付财物。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恐吓行为,但被害人并没有因此产生害怕心理,只是基于怜悯之心而提供财物时,则恐吓行为与被害人提供财物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成立敲诈勒索的未遂。

5、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偶然的因果关系和必然的因果关系。当危害行为中包含了危害结果产生的依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为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危害结果产生的依据,但在其发展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例如,甲把乙打成重伤,医生说必死无疑,丙就把乙的氧气拔掉,乙因窒息死亡。

6、--这是一种行为引起一种结果,由实在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变。此时甲的打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为偶然因果关系,丙拔氧气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为必然因果关系。

7、刑法上地因果关系有的是作为构成要件,有的只是影响刑事责任程度。行为与结果之间有了因果关系行为人不一定要负刑事责任,但负了刑事责任就一定有因果关系。

二、简述一下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1、因果关系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因为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如果一个行为成立犯罪就必然在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如果在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时候,这个行为就不成立犯罪。

2、可见,因果关系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前提。例如,关于轰动一时、热议至今的“许霆案”,案件主人公许霆如果构成犯罪,那么,许霆的取款行为与银行的财产损失必需存在因果关系。

3、而在许霆的取款行为和银行财产损失之间有一个介入情况,就是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那么,这三者之间如果成立因果关系,它们之间必需具备一种可传递的因果关系,但是我们发现,许霆的取款行为既不是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的充分条件,也不是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的必要条件,更不是充分必要条件,所以,许霆的取款行为与银行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许霆的取款行为不构成犯罪。

4、因果关系还决定刑事责任的范围。在犯罪行为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犯罪人对那些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是刑法上因果关系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5、这时需要明确是物理运动中的因果关系还是社会运动中的因果关系。而犯罪是一种社会运动的形式,如果将其降格为物理运动,那么,就会出现难以理解和解释的状况,所以笔者主张因果关系是社会运动中的因果关系。

6、据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范围也就是因犯罪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范围。换言之,因果关系对于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范围具有重要作用。从原因的角度划分,危害结果的范围可划分为作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和不作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态为标准,危害结果的范围可以划分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和精神性的危害结果。

三、刑法因果定律

1、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通说认为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2、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

4、刑法因果关系是哲学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体现,和哲学因果关系具有一致性,他们都有以下特点:

5、(1)客观性: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6、(2)相对性与绝对性:在普遍联系的链条中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孤立考察某一原因(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原因(行为)和结果的地位又是绝对的。

7、(3)时间顺序性:原因(行为)须在前,结果须在后。

8、(4)复杂性:一因(行为)一果、一因(行为)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

9、(5)因果关系既有必然也有偶然:即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既有必然原因也有偶然原因。

10、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其所必然(合乎规律地)产生的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11、偶然因果关系是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四、为什么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客观的

1、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它解决的是将一定的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从而行为人要对该危害结果承担刑法上的法律责任。

2、根据一定的危害结果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刑法因果关系影响到该犯罪的成立、既遂或加重处罚等。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至关重要。一般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包括两个层次(或阶段),第一个层次是事实因果关系的归因判断,应采用条件说;第二个层次是法律因果关系的归责判断,需在前者基础上融入价值考量,对此,我国的传统学说是继受苏联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理论,目前有影响力的学说是继受日本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继受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

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谁提出的和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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