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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被告人的配偶不是可以不作证,而且是不能作证,因为配偶双方都是利益共同体,由于先入为主的惯性思维配偶双方在民事刑事案件中互为作证,很难体现公平原则,所以配偶之间互为作证法院法官不会采纳,所以在现实诉讼中干脆规定了配偶不能互为作证,但在公安机关或检查院调查时,配偶必须如实忠实配合陈述事实真相,否则将涉及犯罪!
1、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证人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第三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鉴定人必须是具有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机关、团体、单位、组织等不能作为鉴定人;鉴定人应当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鉴定人应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证人作证的基本条件,是知道案件情况。证人是由事实决定的,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有:
2、①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有获得保障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②在侦查阶段,证人有要求为自己的姓名保密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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