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难以承受的生命之"轻"(死刑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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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难以承受的生命之"轻"(死刑复核)

本文目录一览:

1、 死刑复核,难以承受的生命之"轻"

2、 死刑复核

3、 死刑复核

4、 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后续配套改革

一、死刑复核,难以承受的生命之"轻"

嘉宾名单

○孙*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李*方:法学博士,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

主持人:死刑复核程序的下放主要存在着哪些弊病?

李*方:死刑复核权下放,我记得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授权,最高法院可以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个权力。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国家法律把这个权力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权力应不应该下放,在学者当中一直有争论。死刑复核权下放后,应该说存在弊端比较明显,因为下放...

二、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死刑复核的任务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

三、死刑复核

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这是普通程序。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具体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1.审理对象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

四、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后续配套改革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决定将死刑复核权[1]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的全面回收,对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死刑政策,切实保障人权无疑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死刑复核权的回收,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当务之急,这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检察机关是否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如何履行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职责就是争论的焦点。本文拟对检察机关应否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和如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够促进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建立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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