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自诉案件具体有哪几种情形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自诉案件具体有哪几种情形以及自诉案件包括哪两种类型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2、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
3、审查程序不同,公诉案件实行程序性审查,而自诉案件则应经二次审查;
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
5、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6、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公诉案件是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而自诉案件是随时;
7、举证责任不同,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完全由自诉人承担,而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8、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自诉案件的刑罚处罚,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公诉案件的刑罚处罚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9、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公诉案件具有一案不可分的特点;
10、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公诉案件是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自诉案件是立案后六个月内,有特殊情况且经批准后,可再延长三个月。
“直诉”是指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后,直接写起诉意见书时一并报起诉科,不通过批捕环节,实践中称直诉,一般是指判缓刑的当事人。一是指中国古代法律中的诉讼制度,是古代冤案救济制度的一种。
在中国古代,有冤情的当事人或近亲属,为伸冤情,直接将案件陈述于皇帝,希望皇帝亲自受理冤案并予以公正审判。
这种直诉制度,是一般诉讼程序的补充,是非常情况下运用的一种特殊申诉制度。但在我国古代,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钦派官员受理和审理的自上而下直接发现问题直接进行审理的情况更为常见。在现代社会中最高法院派出的巡回法庭,就有古代直诉制度的影子。
在我国历史上,直诉制度对于纠正冤假错案,惩治贪官污吏,发挥着积极作用。
直诉对地方官员有一定的威慑作用,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有效控制。所有这些,就为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依据。
二是指我国现代司法制度中,没有经过批准逮捕程序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
一般来说,这些案件都是案情简单,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危害程度不大,不需要羁押,可能会被判处缓刑的案件。
具体程序是:公安机关在侦察完毕后,直接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同时将案卷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由后者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实践中直诉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审查之后认为没有逮捕必要决定不予逮捕,进而移送起诉;二是公、检两机关经过事先充分的协调与协商,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遇到符合直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经提请批捕程序而直接将其移送起诉。
例如危险驾驶案件一般适用直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159、160、161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在侦查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还要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三是指当事人直诉案件,也称被害人提起的自诉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105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191、192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又根据第207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自诉状书是根据自己的自诉要求去写的,主要写清楚自诉的事情为什么要自诉,自诉事情的详细情况要写清楚,自诉状一般情况下都是民事案件,自己感觉开始处理不理想,而最后决定自己起诉的民事案件,自诉状要求不太严格。
1、当发现自诉案件的性质不再符合自诉的要求时,一般会转化为公诉案件,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2、(1)如侮辱、诽谤罪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危害到国家利益;或发现案件性质并非自诉时的罪名,如侵占罪中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等不属于自诉的罪名的。
3、(2)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轻伤的,有时在自诉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经申请,亦有转化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的情况。
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5、(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6、(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7、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8、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9、《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0、(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1、(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2、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13、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14、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15、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6、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关于自诉案件具体有哪几种情形,自诉案件包括哪两种类型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