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尚无法定期限(死刑复核如何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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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尚无法定期限(死刑复核如何回收)

本文目录一览:

1、 死刑复核尚无法定期限

2、 死刑复核如何回收

3、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复核程序

4、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死刑复核尚无法定期限

死刑复核权流失多年后回归最高人民法院的消息近日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昨天,记者采访获悉,最高院厉兵秣马着手筹备亲自操刀各地的死刑复核案件,目前,复核程序还没有法律时限。

复核庭法官准备上岗

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与最高院人员不足有密切关联。为了应对死刑复核权的回归,最高院从去年年底开始扩充编制。昨天,记者获悉,现在从各地抽调的刑事法官已经结束培训。这批法官是从各省市法院系统择优抽调到最高法院刑庭,专门为明年的死刑复核程序收归最高院扩充力量。

据有关人士介绍,现在最高院的刑事审判庭由以前的2个庭增加到5个庭,法官人数由以前的50人左右增加到现在的近百人。新招收的...

二、死刑复核如何回收

死刑复核如何回收

现在死刑复核权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利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本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是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三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复核程序

经过多方努力与长期调研,2005年10月26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针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了多项项改革措施,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恐怕就是死刑复核权向最高司法机关的回归了:“在未来五年内,最高法将采取积极行动,收回地方各级高院对目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死刑核准权”。

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对于保障人权、提高我国刑事司法质量无疑具有十分积极意义,应该是我国司法管理及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国法治史上的一大进步。可以设想,如果一直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真履行其法定的死刑复核司法职责的话,那么,类似聂*斌那样的冤杀案也许会减少许多。

但是,死刑复...

四、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死刑复核程序发展的几个阶段

有学者针对建国以来我国立法对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反反复复”的情况,按照数次“收”和“放”的变化,将其分为几个阶段。这虽然略显表面化,但对于我们了解该程序的历史发展以及对现在出现的问题追本溯源未尝不是一个简便易行的办法。故笔者姑且也将其分为几个阶段来逐一介绍。

第一阶段:建国初到刑诉法颁布前。死刑核准权最早出现在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根据该法1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终审判决有核准权,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死刑总审判决和当事人未上诉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有核准权。而1957全国人大四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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