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死亡1人处理结果(内蒙古矿难官员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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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死亡1人处理结果(内蒙古矿难官员处理结果)

一、煤矿重大事故追究办法

1、(一)超设计或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2、(二)受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顶板、水害威胁,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3、(三)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4、(四)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岩柱的;

5、(五)煤矿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6、(六)其他可能导致煤矿重大事故的危险性因素。

7、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8、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所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9、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

10、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1、第七条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防范措施。

12、第八条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4、煤矿矿长对本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煤矿死人私了判几年

1、死亡1人属于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事故,进行私了,属于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规定

2、任何单位不得隐瞒和谎报事故,不得拖延事故报告,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煤矿工人因公殉职怎么处理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煤矿工人因公殉职的处理方式是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偿。

2.这是因为煤矿工人在工作中面临较高的风险和危险,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和安全,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因公殉职的煤矿工人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偿。

3.此外,为了保障煤矿工人家庭的生活和发展,还会提供一定的教育和就业援助,以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加强对煤矿安全的监管和管理,以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四、煤矿死人事故怎么处理

一旦发生煤矿死人事故,首先要立即召开应急应对会议,确定紧急处理措施;接着,可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措施;之后,要迅速采取搜救、救援、调查等措施;最后,可以根据查明死因,合理确定死者赔偿金额,以减轻民众痛苦,以及促进安全生产啦!

五、煤矿事故善后方案

1、负责统计事故伤亡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的伤亡鉴定工作。

2.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对伤亡人员及家属进行赔偿。

3、及时发布事故的相关信息,认真、准确回答大众提出的相关问题。

4、积极采取各类相关措施,消除事故带来的消极影响。

六、煤矿死一人赔多少钱

1、煤矿死一人赔偿金额不确定,因为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标准不同,同时也要考虑到煤矿公司的规模和财力状况等因素。

2、在中国,煤矿死亡赔偿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煤矿等级会有所不同,一般在几十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

3、这些赔偿金额包括死者的家庭损失、丧葬费及相关法律责任赔偿等。

4、除了金钱赔偿,还有一些其他的措施可以采取来减少煤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比如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等。

5、这些举措也能有效地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七、煤矿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警告、记过直至降职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降职处分,免职。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撤职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4、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5、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6、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对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所属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给予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正职记大过处分;给予子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职记过处分;给予党政正职警告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2、所属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给予子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子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3、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4、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子公司负责人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5、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究子公司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对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助理)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正职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书面检查。

3、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正职记过、记大过直至降职处分;给予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4、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5、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6、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对集团公司煤矿五人小组、安全管理监察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五人小组组长、煤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记过处分。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给予五人小组组长、煤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记大过处分;给予五人小组管理部分部部长记过处分;给予五人小组管理部分管副部长、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警告处分。

3、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对部门责任人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第六条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挂牌责任人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第七条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谎报、瞒报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3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5%。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3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10%;属子公司矿的,扣罚子公司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10%,扣罚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5%。

3、煤矿发生较大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4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20%;属子公司矿的,扣罚子公司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20%,扣罚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10%。

4、煤矿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60%至8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30%至50%;属子公司矿的,扣罚子公司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30%至50%,扣罚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20%至30%。

5、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罚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6、对发生事故迟报、漏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薪40%,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扣罚上一年年薪20%;对发生事故谎报或瞒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薪100%,直接主管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薪50%。

7、对已被上级部门给予事故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罚款。

8、经济处罚由集团公司考核办按规定下达执行;子公司所属单位的,由子公司执行。

第九条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由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程序下达决定。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委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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