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案例题及答案(担保法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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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案例题及答案(担保法考试题)

一、贷款中银行骗担保担保案例

1、一、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欺诈保证人事实认定成立,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l【案例索引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467号

3、【裁判要点】在借款公司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银行授意、默许借款公司提供虚假资料,完成了贷款的审批和发放,根据当时办理案涉贷款背景及银行与借款公司协商情况等事实,可以认定在办理贷款过程中,银行与借款公司进行了恶意串通,骗取了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某建筑公司、林玉某、林某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5、根据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在办理本案借款的过程中,某农村银行贷款经办员陈某,在审查借款公司贷款资料过程中,提示、默许借款公司对企业资产负债表造假,授意、默许借款公司提供伪造的委托加工反应釜合同,并通过了贷款的审批。

6、某农村银行与借款公司通过上述行为,在借款公司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完成了贷款的审批和发放,虽然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高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情况,并没有陈某列为该诈骗的同伙或者共犯,但根据当时办理案涉贷款背景及某农村银行与代丰协商情况及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某农村银行与借款公司进行了恶意串通,骗取了林玉某、林某、某建筑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林玉某、林某、某建筑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某建筑公司、林玉某、林某关于免予承担担保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出题人

主观题阶段,民法需要强调的是:方法、方法、还是方法!

结起来,就是一句话:想清楚,说清楚。

想清楚,就是按三段论,想明白结论,想明白得出结论的过程。

说清楚,就是用法言法语,把想说的话,通顺清晰的表达出来。

1、想清楚:用三段论,解决思维问题

三段论的思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用三段论的四轮写作,具体写作逻辑有两种。

写成,如:本案中,谁谁谁干了什么事……

写成,如:我国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侵权责任法……)规定……

写成,如:因此,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合同不成立。因此,甲方不得请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再摘引本案中相应的法律事实

法言法语,其实不难,多看几遍法条,多看几遍教科书,就有了,这是内功。

也就是说,把自己想说的,说通顺,说清楚,就ok了。

你正常怎么说话的,你在主观题上就怎么说话。

其实,民法规范很多来源于生活,民法是权利法,其核心在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没有那么多的条条框框,小伙伴们,只要你”想清楚,说清楚“,ok,你的民法主观题答题任务就完美的完成了。

若案例涉及问题,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思考路径如下:

其次,明确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再次,若是法律行为,再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单方还是双方?单务还是双务?财产还是人身?诺成还是实践?要式还是不要式?负担还是处分?等等。

4.案例分析,一定是围绕法律关系展开。

作为基础要求,分析案例的基本步骤如下:

第二步,分析发生在各主体之间的法律事实,并根据法律事实分析可能引起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各种权利义务、法律效力等;

第三步,给各主体分配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观题案例考察涉及问题,主要集中在第二步中。

2014年4月明光机械厂为融资,将其正在制造的数字机床、现有及将有的原材料抵押给阳光公司(抵押权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机床制造好投入生产3个月后出现故障,明光厂无法修理,遂交给宝光修理厂修理。机床修理好之后,明光厂依约将2万元修理费打入宝光厂指定账户,并派人去宝光厂拉回机床。宝光厂以明光厂未付半年前另一笔修理费为由拒绝归还机床。后经协商,宝光厂归还了机床。2014年10月,明光厂未经阳光公司同意将该机床以合理价格出卖给宝花公司。后明光厂不能向阳光公司履行到期债务。

第一步,找主体:明光厂、阳光公司、宝光厂、宝花公司;

第二步,看主体之间的法律事实:

(1)明光厂与阳光公司之间借款、动产浮动抵押。可能的问题:企业之间借款可否成立生效?何时成立生效?正在制造中机床可否设定抵押?将有的原材料可否设定抵押?抵押办理的登记会有什么效力?

(2)明光厂与宝光厂之间维修合同。可能的问题:未付此次修理费可否留置?付了此笔修理费但尚有其他债务可否留置?考察商事留置与民事留置之间的关系。

(3)明光厂与宝花公司之间的买卖,对此抵押权人阳光公司可否追及?考察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

第三步,上述事实中任何当事人违反其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均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5.民法案例分析的进阶要求,需要学会利益衡量的方法。

利益衡量时,所需要的知识资源是,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考量目的或体系的法律解释方法等。运用这种方法,得出的结论,有时会和直接的形式推理相反,但是,只要在价值上具有更强的可接受性,就会被采纳。首先,要根据既有规范,作出逻辑推理,然后,对于逻辑结论,要进行价值权衡,若结论有失正当性,则常舍逻辑而取价值。

法律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当存在第三人欺诈之时,并非都是可以撤销的,通常要求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时方可撤销。这是考虑到不知情之善意相对人保护而作出的制度选择,因为此时不知情的相对人代表交易秩序。

然而,如果合同相对人不知情,从合同履行的结果看,合同相对人根本就不是该合同的受益人,进行欺诈的第三人才是合同的受益人,此时,合同相对人是否知情,就失去了意义,因为此时的合同相对人只不过作为第三人获利的工具存在。此种情形下,被欺诈人撤销合同,不受相对人是否知情的影响。

无权代理人甲以乙的名义从丙处购买一部手机,丙是无权处分他人之手机。

①若乙不知情,甲知情,乙可否善意取得?

②若甲不知情,乙知情,乙可否善意取得?

本案既然问被代理人能否善意取得,则在无权代理中,由于没有信息显示,丙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故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若乙构成善意取得,必然以被代理人追认为前提,否则乙就不可能取得。由此前提,回答两个问题如下:

①不可以。在代理制度中,通说认为,以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作为标准,故代理人知情时,就乙、丙的合同而言,乙不能善意取得。

②若依据第一问的逻辑,以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作为标准,应该得出的结论是,此时可以善意取得,然而这一结论几乎不被各国民法理论所接受,答案依然是不可以。原因在于,若此时可以善意取得,被代理人将假借代理人之手,轻而易举地将其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合法化,这意味着,非善意的被代理人,将获得比亲自实施法律行为更为优越的法律待遇,不具有正当性。

三、还呗起诉借款人成功案例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联系地址: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

被告一:赵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联系地址:本市黄浦区×路×弄×号×室,

被告二:李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36.5万元

2009年原告因自己虹口区的房屋拆迁而结识赵某某。因被告赵某某帮助原告将两套动拆迁房屋分别按实物和货币两种方式安置而获得原告之信任。

原告动拆迁款项到位后,被告赵某某以能够帮助购得既将动迁的二手房为由,通过转账、收取现金等方式分五次(2万+1.5万+10万+27.5万+0.5万)向原告收取所谓购房款和交际费累计41.5万元,结果所谓代购根本没有办成。

其间,被告对所收取的1.5万元和10万元在2010年10月25日出具了字据一份,明确转为借款。

后被告因刑案而被判刑,2012年6月2日,被告出狱后,声称自己刚刑满释放,没有工作。经和妻儿商量,央求原告原支付的代购房款转为借款供其妻儿购置解决动迁的居住问题,并让原告酌情资助部分,原告同意了。故被告于2012年6月2日,正式出具36.5万元的借条一张。并写明其所在的房屋动迁款发放后就一次性归还情结。

现在,原告了解到被告所在地的房屋已经开始动拆迁并开始发放动迁款,但被告却故意躲避,不归还欠款。

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根据民法通则,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5、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因借款而获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6、根据担保法,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且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字、盖章的或注明是保证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还款责任。

8、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9、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10、为延长诉讼时效可以用邮政“特快专递”不断寄送追款函,邮件回执单必须明确注明寄送的内容,如“要求还款1万元的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函”,也可以电话催款并录音。

11、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12、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3、诉讼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14、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后,借款人答应还款后又不承认的,法院判决借款人继续履行还款责任。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民法典担保解释57条案例

1、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7条规定:“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利用可转让债权担保其他债务的,需要经过质权人同意,并按照质权人的规定进行处置。”

2、以下是一则可以应用到该条规定的案例:

3、甲公司从银行贷款500万元,抵押了其位于某市中心的写字楼。后甲公司需要向乙公司再次借款,但由于抵押物已用于上次贷款的担保,甲公司无法提供抵押,故乙公司要求甲公司通过其拥有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甲公司同意向乙公司抵押了其名下某些应收账款作为担保,但需要获得银行同意,以免影响原有的贷款担保。经过与银行沟通,并得到银行同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协议,并将应收账款作为信用担保。

4、根据以上情况,甲公司适当地考虑到了银行的意见,得到了银行的同意,遵守了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7条的规定,因而在债务解决时也更加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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