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江苏省义务教育条例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江苏省义务教育条例以及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主要内容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近日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拟从法规制度层面搭建我省乡村振兴“四梁八柱”,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2、产业发展方面,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完善农产品认证和质量追溯体系,鼓励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推进农业品牌打造等。
3、人才支撑方面,引导和激励各类人才向乡村流动,落实就业服务、人才激励、教育培训、资金奖补、金融支持、社会保险、用地保障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持从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退休人员、退役军人等人员中培养村干部,实施定制村干培育工程,扶持培养愿意扎根农村的本土人才;依法健全关爱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等。
4、美丽乡村方面,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依法有序开展乡村公共空间治理,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有效开发利用;持续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等。
5、乡村治理方面,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实施乡村治理事务量化积分,因地制宜在乡村治理中推广运用积分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等。
6、富民增收方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使用、收益、有偿退出以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依法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农村闲置住房和宅基地等。
7、城乡融合方面,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不得以退出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等。
8、扶持措施方面,包括加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应当稳步提高到百分之十以上等。
1、(2023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障关系,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推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健康江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的参保筹资、待遇支付、基金运行、医药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4、第三条医疗保障事业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增强公平性和均衡性。
5、第四条本省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医疗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慈善医疗救助、医疗互助等其他医疗保障协调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6、第五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有保障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
7、用人单位和职工、城乡居民应当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8、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城乡居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
9、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1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11、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12、第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医疗保障相关的具体事务。
13、卫生健康、财政、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医疗保障工作。
1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协同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
15、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科学进行评估论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16、第九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自我约束,诚信规范经营。
17、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8、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9、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1、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2、第十一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执行,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按照省和统筹地区的规定执行。缴费费率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24、医疗救助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5、第十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26、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代收代缴。被认定为资助参保救助对象、残疾人的学生,可以选择参加认定地基本医疗保险。
27、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28、第十三条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教育、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和工会,应当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时共享下列信息:
29、(一)公民出生、死亡和户口登记、迁移、注销以及居住证办理等信息;
30、(二)服刑人员服刑以及刑满释放等信息;
31、(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信息;
32、(六)其他与医疗保障相关的信息。
33、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确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共享。
34、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向税务机关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对职工个人缴费实行代扣代缴,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35、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时向税务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3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每年的第四季度,参保人员应当在集中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在非集中缴费期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全年缴费部分。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当地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缴费。
38、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重复缴费或者死亡的,终止相关参保关系的同时,本人、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退费。
39、第十五条职工自用人单位为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账的次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0、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待遇享受等待期期满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1、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在非集中缴费期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待遇享受等待期期满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2、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两个月,具体时间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确定。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除待遇享受等待期。
43、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按照国家、省和统筹地区的规定,享受住院、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44、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目录(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45、第十七条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含按照国家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满二十五年、女性满二十年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6、第十八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省内各统筹地区互认并累计计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省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到本省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和缴费年限计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7、参保人员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通过补差或者折算的办法,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补差和折算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48、参保人员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转换,退役军人、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等在退役、毕业等当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刑满释放人员在释放当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衔接办法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49、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死亡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终止参保关系。
5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死亡,参保关系终止的,本人、继承人可以申请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余额。
51、第二十条大病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52、第二十一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大病保险。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模式,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53、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当年筹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直接划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大病医疗费用等情况确定。
54、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等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和个人按照规定比例共同承担。
55、职工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不高于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56、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57、(四)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58、(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9、(六)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60、(八)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
61、(九)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62、(十)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6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64、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其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等全额资助参保。
6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医疗救助对象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66、第二十六条医疗救助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和医疗救助对象类别等确定。
67、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发生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68、第二十八条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五的部分,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69、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70、第二十九条本省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医疗保障需求。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71、引导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面向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设置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限制投保条件,保费与个人疾病风险脱钩,体现普惠公益导向和便捷理赔原则,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7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使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明确:休学期限为一年。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须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2.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3.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4.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OK,关于江苏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主要内容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