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不当得利三种情况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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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不当得利三种情况举例)

一、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1、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2、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3、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4、(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5、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6、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

二、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及裁判要点

1、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四个构成要件有:

2、一,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二,另一方当事人受益。

3、三,一方利益受损和另一方受益存在因果关系。

4、四,另一方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认定不当得利的裁判要点是要判断受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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