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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188号令)等。《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00年第10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2、(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3、(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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