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流程的一些知识点,和水产养殖滩涂许可证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需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养殖户提出申请,填写《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表》,同时提供水域养殖情况证明材料(当地村委会和镇加意见);
2、经县(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科审核,符合水域养殖规划的上报县(市)人民政府;
4、县(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科填发养殖使用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是人民政府对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养殖水域滩涂这一特定农村土地的具体体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是国家为保护和确认通过承包取得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后由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红证经申请,依据承包合同发给承包方(即承包方持有)。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依法进行养殖水域滩涂流转时(即承包方与使用者不一致时),应在进行变更登记,在登记栏中载明。
1、国有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取得的利用国有的水面、滩涂进行养殖生产的权利。
2、我国《渔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水面、滩涂,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3、国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养殖户到地方水产站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养殖户或企业法人)。
2、申请表信息填好后,报请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盖章;
4、实地绘制池塘图纸(填写审核表、养殖证正本);
5、报请渔业主管部门审核(临翔区农业局);
6、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发证;
一是考察选定养殖场所后,要首先到所在乡镇政府了解该场所土地的性质,如果属于基本农田,则要咨询清楚能否从事水产养殖;如果属于非基本农田,还要了解清楚是否在所在县市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规划的养殖区范围内,如果属于禁养区,则不能从事水产养殖;是否在养殖区范围内,请到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咨询;
二是通过村集体招标或者农民土地流转,获得水面或土地使用权,应签订水面或者土地承包合同;
三是根据《渔业法》的相关规定,从事水产养殖需要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具体程序请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局咨询;四是在养殖过程中要加强对水产养殖尾水的治理,排放的养殖尾水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从事水产养殖业,存在洪涝、干旱、风灾、病害、市场、技术等各种潜在风险,需要对存在风险有充分预知,在开始养殖前要进行认真地分析、研判。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1、第十条开发利用滩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二)滩势稳定或者滩涂处淤涨状态;
3、(三)对周围地区的生态环境、水产资源、航道、河势、防汛工程设施等无不利影响。
4、第十一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实行许可证制度。
5、开发利用滩涂的项目在八十公顷以下(含八十公顷)的,向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滩涂在八十公顷以上的,向市滩涂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应当说明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等。
6、第十二条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水利局审批。
7、市水利局应当自收到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8、市水利局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应当征询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由市滩涂管理处初审的项目,市水利局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还应当征求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9、对批准开发利用滩涂的,由市水利局核发《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确认其滩涂使用权;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
10、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改变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1、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转让滩涂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2、第十四条促淤和圈围滩涂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和施工。
13、第十五条滩涂圈围工程竣工后,市水利局应当组织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和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14、工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返工重建。返工重建的经费,由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15、第十六条圈围滩涂形成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16、圈围滩涂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和《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向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1、滩涂既有属全民所有的,也有属集体所有的。请看《土地管理法》和《渔业法》的规定:《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2、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土地法》规定: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关于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流程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