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经济适用房规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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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经济适用房规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区别)

一、本溪取暖费停供规定

根据《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集中供热行业的通知》,本溪市的取暖费停供规定如下:

1.欠费停供:用户欠费达到15天及以上,供热企业可以停止供热服务。

2.恢复供热:用户在停供期间缴清欠费后,供热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热服务。

3.夜间停供:供热企业在夜间(22:00-8:00)不得停止供热服务。

4.特殊情况: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如低保户、贫困户、残疾人等),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其正常供热。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用户,而非独立采暖用户。若有具体问题,建议咨询当地供热企业或相关部门。

二、本溪市公积金提取细则

1、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2、(一)职工退休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三)出境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

5、(四)职工调离本溪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7、(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私有产权)的,提取额为私产房票办理日期上月末的余额(金额到百元)。

8、(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购买住房(私产),使用住房贷款并且没有违约记录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取额为不超过一年应偿还贷款本息额(金额到百元)。

9、(三)职工住房动迁的,提取额为办理提取日期上月末余额(金额到百元)。

10、(四)租赁公租房在本年度内没有欠交租金的职工,可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应不超过一年的房租额。

11、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心肌梗塞、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三、2023年本溪供暖管理条例

1、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用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3、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4、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5、第四条鼓励和扶持利用工业余热、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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