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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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一、2023年南京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江苏省人社厅12月2日发布通知,对江苏省2021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作出调整。

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算。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94元,二级178元,三级169元,四级161元。

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4.9%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3.25%。调增后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431元/月、2745元/月、2059元/月的调整至此标准。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1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此外还明确,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2021年7月1日起,参照此次调整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南京市工伤9级伤残赔偿标准

南京工伤九级赔偿并没有明确赔偿数额,但具有以下赔偿标准:

1.医疗费:以医院发票金额为准。其中社保支付百分之八十左右,单位支付百分之二十。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乘以100元每天乘以百分之七十,由社保支付。

3.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由社保支付。

4.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乘以停工留薪期。以劳动鉴定为准,由单位支付。

5.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9个月,由社保支付。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2个月,由社保支付。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8个月,由单位支付。

三、南京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

1、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6、(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7、(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南京工伤赔付多长时间到账

1、工伤赔偿社保部分,在申请工伤待遇审核之后60天内到账。

2、工伤赔偿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康复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以及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相应等级的津贴。单位支付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以及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确定支付方。

3、工伤待遇审核时在治疗完毕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后,向社保递交申请后下达的。主要资料有:工伤待遇审核申请表、医疗终结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表、病例、出院小结、医疗发票及住院清单、工伤认定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受伤员工申请后在60日内下达待遇。

五、江苏省2023年工伤津贴调整方案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80元,二级伤残增加270元,三级伤残增加260元,四级伤残增加250元。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8.9%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401元、1921元和1441元。

六、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南京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63元,二级234元,三级228元,四级223元。

2、生活护理费调整,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每月分别增加:260元,210元,160元。

3、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4、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2%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住职院治疗工伤(含到设区市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工伤职工到本设区市以外地区(含外省)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一般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凭原始票据报销。

转外就医住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天,住院前伙食补助费按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天数,最长不超过2天。

七、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1、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费由社保局承担。

2、以前这笔费用由单位承担。基本做法是个人先缴纳鉴定费,到工伤结案时再由单位报销。有些单位故意刁难职工,往往要职工多次据理力争才能报销,产生很多矛盾。二千年以后,工伤保险更倾向于保护职工利益,鉴定费直接由社保局承担,反正是从工伤保险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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