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种类和内容(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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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种类和内容(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

一、仲裁一裁终局和撤销如何理解

1、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包括五层含义:一是本条中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2、(二)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3、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仲裁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这两类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也正因为如此,一裁终局可以解决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

4、另外,很多仲裁委作出裁决时不会写明,该裁决为一裁终局,而写为:“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某法院起诉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委的写法不会影响“一裁终局”的裁决的效力,也就是,其效力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不是仲裁委所赋予的效力。

二、上诉和撤销仲裁的区别

1、首先,上诉是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裁判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次审理,并全部或部分撤销原裁判的权利。

2、其次,仲裁一般有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两种。

3、对商事仲裁不服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4、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综上所述,上诉是当事人行使权利,撤销仲裁裁决是法院行使监督权。

三、仲裁的结息是什么

1、仲裁的结息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做出的最终仲裁裁决结果。结息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代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解决争议。

2、仲裁的结息通常包括有关争议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裁决结果及相关的费用等内容。结息的裁决结果一旦作出,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并执行。

四、仲裁和争端裁决的区别

1、形式不同。仲裁可以以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作出,争端裁决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

2、范围与性质不同。仲裁解决的是仲裁案件的程序性事项,争端裁决解决的是仲裁案件实体问题的争议。

3、主体不同。仲裁的主体可以由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作出,争端裁决只能由仲裁庭作出。

4、确定性不同。仲裁可能是不确定的,是可以更改的,争端裁决是终局性、不可更改的。

5、监督机制不同。仲裁实行的是仲裁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争端裁决实行的是法院的外部监督机制。

五、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分别是指什么

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里面分这三种情况。

1、和解。一般发生在仲裁前,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问题解决。

2、调解。一般庭前没有和解,在庭审后,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仲裁员询问,双方是否达成调解意愿,如果有意愿,则根据双方意愿及双方妥协程度具体协调好解决方案。

3、裁决。在既没有庭前和解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询问下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裁决。补充:若对及没有和解又没有达成调解且对裁决不服则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六、什么是裁决

裁决是指公安机关关于当事人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应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从轻还是从重处罚的决定。区别:

1、主体不同“判决”是指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对所受理的案件,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时,就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裁判。“判决”的主体是司法机关,但“裁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换言之,“判决”属于典型的司法裁判,但“裁决”是“非司法性”的。

2、阶段不同判决在审判后作出。法院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等阶段可以作出“裁定”或“决定”,但不可作出“判决”。“裁决”如今主要分“行政裁决”和“仲裁裁决”两种。前者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决定,并不具有终局性,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后者是指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处理决定,普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七、仲裁的概念与特征有哪些

1、仲裁的概念和特征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形式,在世界各国被广泛采用。在汉语里,“仲”表示地位居中的意思,“裁”表示审理、决定的意思。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木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由中立的第三方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均产生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方式。

2、仲裁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既不同于民间调解解决纠纷方式,也不同于诉讼解决纠纷方式,其具有自身显著的特点:(1)仲裁的自愿性。与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相比,仲裁制度表现出对当事人意愿的充分尊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纠纷发生后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由哪个仲裁机构裁决案件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以及仲裁员的选择由当事人决定;甚至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以及实体规范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涉外仲裁)。

3、(2)仲裁的民间性。纵观各国的仲裁制度,仲裁是作为民间解决纠纷的形式而存在的。作为民商事仲裁的主持者一一仲裁机构不是官方机构,具有民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14条的规定,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因此,我国的民商事仲裁制度也是一种民间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它由属于民间组织的仲裁委员会主持,具体承担案件审理的仲裁员也是民间人士,他们没有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强制措施的权力。

4、(3)仲裁具有快速、灵活的特点。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制度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就有利于仲裁程序的迅速终结以及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及时解决。同时,由于仲裁更多地体现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在仲裁程序上不像诉讼程序那样严格。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对仲裁程序进行相应的选择,如开庭或不开庭审理案件、公开或不公开审理案件,甚至可以协商裁决书中不写仲裁裁决的理由。

5、(4)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与其他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国家的司法权保障裁决的实现,以维护仲裁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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