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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①鉴于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效力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二审期间庭外和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或制作调解书的,作为诉讼外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相类似,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或者双方撤回上诉时,应当知道撤诉的法律后果,即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而一审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2、②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上诉,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一审生效判决的,法院不予支持。
3、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部分履行和解协议的,在执行一审判决时应当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
4、③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因签订了和解协议而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在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当事人反悔,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参照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执行和解的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5、此种情况下,因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如有异议则可以申请再审。
6、法院对这种情况应先依法启动执行程序,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处理情况,可以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予以执行回转。
1、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一旦达成和解,被害人放弃了起诉权,被告人获得了法律效力的庭外和解,因此一般情况下不能再次起诉。
2、但如果和解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和解协议中有特定的约定,例如违反和解条件,又或者和解协议中明确保留了起诉权,那么在这些情况下,仍然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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