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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人身权利作了如下规定:“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第三十六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第三十七条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第三十八条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1、妇女的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俗称“四期”。
2、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3、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依照该法规定,妇女享有的基本权益和特殊权益包括:
5、(1)政治权利;(2)文化教育权益;(3)劳动权益;(4)财产权益;(5)人身权利;(6)婚姻家庭权益。
捍卫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少年儿童权益。解决家庭矛盾,家庭暴力,歧视女性等问题。
社会法,是指调整和规范劳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关系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关系的法律的总称。社会法的表现形式比较多样,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
妇女代表是:宣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落实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委会工作会议精神,完成上级妇联组织布置的工作;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和反馈妇女的意见、建议与要求;加强工作调研,了解妇女群众的呼声与需求,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妇女儿童保护协会是正规单位,是由妇幼卫生健康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的社会团体以及妇幼卫生健康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有权因为省妇联主席一般都是由省人民政府任命,作为省内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和决策权力,可以在妇女儿童工作领域对部门和项目进行管理和规划
2、另外,省妇联主席还可以代表省内妇女儿童群体参加国家领导的会议,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改进措施
3、这些权力使得省妇联主席在妇女儿童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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