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期房产税如何交(出租不动产的房产税政策)

其实免租期房产税如何交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出租不动产的房产税政策,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免租期房产税如何交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免租期房产税如何交(出租不动产的房产税政策)

一、无租和免费使用房屋缴纳房产税有什么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在具体实务中,无偿使用房产的现象相当普遍,由于无偿提供了房产,导致无出租收入,无法进行从租征收房产税。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在无租使用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仍为产权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无租使用的房产,即使是使用人缴纳,也属于代扣代缴。而采用房产余值征收,也是为了便于管理。所以,A公司无租使用你公司的房产,应当是由A公司按照房产计税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与无租使用有着本质的区别,所租用的房产不用缴纳租金即为无租使用房产。而提供免租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租金,并不是以不获取租金为目的的无租租赁。尽管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应缴纳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该规定实际是对财税〔2009〕128号文的补充和完善,意在规范房产租赁税收问题,进一步理清了无租使用和免收租金的房产税处理。所以,你公司出租给B公司,免租期间的房产税应由你公司按照房产计税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房屋免租期和无租使用如何缴纳房产税

举例来说明,假设A公司旗下有两处房产供其他企业使用,有一处是给合作企业B公司使用,不收取租金;另一处房产是在今年年初刚出租给C公司使用,当初为招揽租户,公司采取了一段时间内免收租金的优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014年1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期间免收租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也即是,房产税一般由产权人缴纳,但以上两种情况较为特殊,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含有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出租方提供“免租期”优惠目的是按期获得租金。在房产租赁行为中,除特殊规定外,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为房产产权人,承租方无需缴纳和承担相应用于生产经营房屋的房产税。又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房屋产权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所以2014年1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房产税由房屋产权人,即A公司,按照房产原值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B公司应依照房产余值为A公司代缴纳房产税。根据规定,从价(或从值)计征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如果无租使用的房产为300万元,即每年应代缴纳房产税=3000000×(1-30%)×1.2%=2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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